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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 2020-03-18 | 浏览量:96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即在评价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现场履职行为、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后,计算出监理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

第四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由企业经营管理指标、现场履职行为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评价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指标满分为15分。

企业经营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现场履职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中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表现,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情况四个部分,该指标满分为50分。

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监理企业的在建监理项目对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进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的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评价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

(三)信用记录指标是指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企业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计分,监理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5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的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3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得分+现场履职行为得分+信用记录指标得分。

第七条  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的初始诚信评价得分,按所有监理企业上一评价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计分。

 

第三章  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八条  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

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信息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据实录入。

第九条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信息的采集: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录入。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监理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从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企业据实录入。

(二)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二条 诚信综合评价的异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

监理企业对经营管理指标信息和良好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区内企业的异议申请由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企业的异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监理企业对不良信用记录指标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由录入不良信用记录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如有错误,应当修正。

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履职行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实施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异议,并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评价表上有异议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评价信息或评价结果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无错误的,维持原评价信息或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时,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由自治区级、市级两部分评分组成,其中企业通过本办法评价得到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占60%100%,设区市级信用分占040%(具体权重由各设区市在该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

监理企业信誉实力分按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10%记入投标总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信誉实力分按照联合体成员中信誉实力分最低的监理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施行。

 

附件: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⒉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内容、计分办法和      评价管理规定

      ⒊ 监理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附件1

 

监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企业经营管理(满分15分)

一、企业满足资质标准,并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延续手续的,得1分。

二、企业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合同、经营、人力资源、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每一项得0.5分,满分3分。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5分,为B级的得4分;为M级的得3分;为C级的得2分;为D级的不得分。

四、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近两年内无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黑名单记录的,得2分。

五、企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上近两年内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得2分。

六、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上近一年内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记录的,得2分。



附件2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内容、计分办法

和评价管理规定

 

一、评价内容

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从企业的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监理、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四个方面进行,使用评价表进行评价,评价表包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行为评价表(表1)、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表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评价表(表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评价表(表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评价表(表6)、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评价表(表7)。其中,表1~6的格式详见附表1,表7的格式详见附表2

各评价表的评价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专项工作要求确定,动态调整,每半年发布一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至少提前30天向社会公开下个半年的评价指标。

二、计分办法

(一)评价表得分计算方法:表1~6的各评价项目采用扣减分数的方法计分,最高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目的应得分;应得分减掉扣减分即为实得分;实行每处累计扣分的项目,当该项目所有可评价点均被扣分后,扣减分为该项目的应得分。评价表实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缺项不计分。评价表得分为可评项目实得分之和与可评分项目应得分之和的比值乘以50分再乘以该项评价表的得分权重。

(二)表7的评价项目无应得分,均为扣减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三)评价表得分权重: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满分为50分,其中项目监理机构管理评价表得分权重为40%、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履职评价表得分权重为30%、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监理履职评价表得分权重为2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理履职评价表得分权重为5%

(四)项目评价得分:项目评价得分等于各评价表得分之和;项目有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评价扣减分的,项目评价得分等于各评价表得分之和减去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监理履职合计扣减分值。评价时项目信息未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评价得分扣减50%

(五)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企业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等于半年来该企业参与评价的所有项目的现场履职行为评价得分按项目造价进行加权平均的平均分,如参与评价的项目为评价日期之前90天内评价结果录入评价信息系统的,该项目评价当日录入的评价结果不参与计算。

如果一个企业半年来参与评价的项目数为n个,每个项目现场履职行为得分分别为X1X2……Xn,每个项目的造价分别为W1W2……Wn,那么企业本季度的现场履职行为得分为:

X=W1+W2+...Wn(X1W1+X2W2+...+XnWn)

三、评价管理规定

(一)评价机构在进行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时,对评价机构管理范围内有在建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每半年至少抽查一个项目。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项目在半年内不重复评价。

(二)监理企业应确保本企业所有监理项目已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当评价机构发现有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时,可优先抽取未录入的项目进行评价。

(三)评价机构对监理项目进行评价时,必须提前1天通知项目总监实施评价的具体时间。在无法联系到项目总监时,应通知项目所属监理企业。评价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均应到场,监理企业可视情况派管理人员参加。评价机构可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代表见证现场评价工作的开展。

(四)评价时,应由2名评价人员共同带队进行,评价人员应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评价时,对涉及评价条款的内容均应抽查到,不应遗漏。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期评价条款范围以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履职问题,应按规定发出整改通知书,但不予扣分。同一事项违反两条及以上扣分条款时,按高分值条款扣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五)评价表填写完毕,评价人员应就评价结果与项目总监进行充分沟通,并由项目总监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项目总监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场向评价人员提出并充分沟通;若项目总监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沟通无效的,可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后签字确认;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该项目监理企业现场履职行为评价的依据。

评价时项目总监未到场的,可由项目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如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均未到场的,可由监理员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并注明职务;如上述人员均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并可请建设单位人员对监理人员拒不签字的事实进行确认,此时视为评价结果有效且为最终结果。被评价企业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评价结果按零分处理。

已签字确认的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监理企业,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交评价机构专人保管,并保存扣分的纸质、影像等依据材料。

(六)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质询,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现场无法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视为缺失。

四、相关解释

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实施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所称评价人员,是指评价机构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