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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部分设区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7〕86号)

时间: 2017-11-30 | 浏览量:1326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我区共获得工程质量保险等6项全国试点资格。为扎实推动我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设区市首先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贯彻落实中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要求,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总结完善试点经验,促进相关试点工作在我区全面开展,不断提升我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

(一)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我区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区区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城市:南宁、钦州、贺州市。

(二)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试点城市:南宁市。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试点城市:南宁、梧州市。

(四)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试点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

(五)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试点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市。

(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试点城市:南宁市。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设区市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我厅将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周期自201711月开始至20197月,请相关设区市根据试点内容,妥善安排试点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设区市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设区市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我厅。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试点设区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并宣传试点工作的举措和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我厅报送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其中,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等4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刘晓怡,联系电话:0771—2260138;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等2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人:吴晓君,联系电话:0771—2368335;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除本次确定的试点城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均可积极申报各项试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114